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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12-08 22:52:04 来源: 长垣县档案局      [打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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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

  第二条。利用馆藏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重大科研项目参与者持相关证件(证明)进行利用,非重大科研项目参与者借阅,需经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学校科研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

  第三条。为保障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项目档案在科研管理、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依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348号),以及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档案工作制度、规范,结合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实验、测试、调查、考察等原始记录、整理记录和综合分析报告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科研档案工作产生的支出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相关科目。

  第七条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是指在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科学数据、照片、音视频、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八条研究报告、研制报告、工艺技术报告

  第六章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科研档案,对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