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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执

时间: 2022-12-03 06:12:49 来源: 罗定市档案局      [打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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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甄?执中央和地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机构)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本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科研档案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甄?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或验收。

  第三条甄?执协助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甄?执协助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学校是重大科研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科研部负责确定学校重大科研项目范围,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档案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部门联动机制,布置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明确科研项目档案归档要求,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共同组织完成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第七条形成科研电子文件的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文件,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电子文件,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第八条科研档案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进行整理,科研电子档案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进行整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科研档案数字化。

  第六章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纳入本系统整体工作范畴,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机构)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