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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tp/74658s.jpg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二条/tp/74658s.jpg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tp/74658s.jpg各单位应当建立科研档案工作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做好科研档案统计工作。
第四条/tp/74658s.jpg制定重大科研项目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对科研文件材料归档与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科研项目参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做好所参加科研项目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保管、利用、鉴定、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八条专家咨询、中期检查、中期评审、项目监督工作形成文件材料。
第六章科研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保管的要求,库容量满足未来档案增长的需要。科研档案保管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科研档案的保管状况,及时修复破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