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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模王陆晴

时间: 2022-11-22 08:11:07 来源: 桓仁满族自治县档案局      [打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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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模王陆晴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国模王陆晴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第三条国模王陆晴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文件材料;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专利、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文件材料。

  第四条国模王陆晴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文件材料;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专利、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文件材料。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档案利用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姓名、单位、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归还时须由经办人员当面验收、注销。必要时需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六条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课题,下同)研究、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科研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处置等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负责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库。

  第六章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科研档案工作产生的支出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相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