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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阪gv

时间: 2022-12-10 23:58:27 来源: 鹿泉区档案局      [打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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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日本大阪gv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二条日本大阪gv执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工作制度、规范,负责所承担任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条日本大阪gv各单位应当根据科研内容和科研管理程序,结合科研项目特点确定归档范围。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均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第四条日本大阪gv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第七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第八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六章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